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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河 县 博 物 馆 章 程 (草 案)发表时间:2017-10-13 11:03
红 河 县 博 物 馆 章 程
(草 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党组织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馆名称:红河县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地址:红河县迤萨镇47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77万元。 第六条 本馆举办单位:红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是红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馆长是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馆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而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明、启迪民智,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致力于发展红河文博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本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 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推荐委任理事长;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七)监督本馆运行;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或咨询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代表1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5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县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1名,为当然理事,其余2名由本馆推选产生,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代表、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审议并表决本馆章程草案以及章程修改草案,提出并审议章程修改意见; (二)研究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六)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七)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八)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九)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十)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十一)审议博物馆馆长、副馆长提名,并将意见反馈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干管权限任免;评估馆长的工作; (十二)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三)审议本馆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五)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议。 (十六)审议决定本馆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县文化和旅游局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名。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对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名任免的本馆馆长、副馆长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名,充分征求理事会意见,分别报经州委组织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同意后,按照干管权限进行任免。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依法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博物馆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党组织要支持理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九条 凡涉及博物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讨论研究,在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等方面把握正确方向。在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和法人年度报告;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和绩效考评、奖惩措施等情况; (五)理事会相关决议; (六)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服务效益情况; (八)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开支及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九)人才培养规划和招聘、引进方案及结果; (十)依法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相关新闻媒体和本馆网站等。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0月 12 日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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