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系某公司保安员。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罗先生正在值班室值班,发现公司门口有人正在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劫。罗先生赶忙呼喊并冲过去制止抢劫,在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罗先生被刺伤。
经过两周的治疗,罗先生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是公司认为他的受伤并非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愿为罗先生申报工伤。那么,罗先生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罗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